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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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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屬于處置,后者屬于利用。例如,向活性污泥水處理設施中添加高濃度有機廢液進行處理,實際上是一種生物處理形式。填埋是在土壤中放置或儲存危險廢物的處置設施。目的是掩埋或改變危險廢物的特性,或控制和隔離危險廢物,以減少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直接和長期威脅。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應報告危險廢物的大致數量、類型和目的地(外包處理或儲存)。其次,聯系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經營單位簽訂處置合同。(危險廢物由具備危險廢物公路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和轉運)建議根據廢物代碼在線免費查詢危險廢物,或一鍵將危險廢物發布到平臺,平臺會自動推薦符合相應廢碼經營許可證條件的經營單位。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或者相關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性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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