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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成員國
現今階段,歐共體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拉托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冊了歐共體商標,就會獲得以上27個國家的保護,這樣就省去了繁雜的在每一個國家的注冊手續。
歐盟商標優點
1、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歐盟 27 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無需再分別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
2、一件商標申請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3、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加盟國中的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它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
4、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范圍內發生效力。
5、注冊費用較低 ,共同體商標申請注冊所需費用比逐一國家的相關費用便宜很多,續展費用也較低。
6、享有巴黎公約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權。
歐盟商標申請辦理時間
1、商標檢索:需2-3天時間
2、商標受理:約15個工作日左右收到歐盟受理回執
3、注冊時間:順利的情況下7-12個月左右商標申請成功
4、有效期:一經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10年期滿時可續展。
什么是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是歐盟國家在1993年12月20日的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13年7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7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
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注冊流程
1.提出申請: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認為申請手續、證件有效,即發給申請人相應的證明文件。
2.形式審查:歐盟商標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商標申請,將會在《歐洲公報》上刊登公告。
3.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歐盟商標條例的規定相抵觸、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會被拒絕注冊并說明理由。
4.公告: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歐盟商標局將在其刊物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
5.核準注冊:在公告期間如果沒有任何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則授予注冊。
6.發證:歐盟商標注冊后,在2個月內由商標局發出注冊證書。同時,歐盟商標所有人和其代理人也須同時向商標局遞交使用聲明,聲明其在歐盟申請商標的使用義務。
歐盟商標注冊要求
1、申請人資格:申請注冊歐盟商標的個人或單位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具備申請注冊歐盟商標的資格。
2、國籍要求:申請人應具有完整的國籍,不具備完整國籍的,可以在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加入,6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的,其主體資格自動喪失。
3、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a。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
b。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c。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范圍等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書式:
a。歐盟商標注冊申請書;
b。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c。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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